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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危废新规相继发布!产污单位可自行开展危废鉴别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783天前 | 759 次浏览 | 分享到:
转自仪器信息网 2021年7月初,生态环境部联合应急管理部,两部门一起联合在湖南、贵州、山西、内蒙古等省区开展了危险废物处置专项督导检查并提出相应要求。在此项工作深入稳步推进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两项危废新规相继发布。
  • 危险废物,这个一听起来就觉得可怕的词语

      其实...其实..其实就是这么可怕!

      因危险废物携带“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特性,如果我们随意倾倒或利用处置不当的话,就会给人体健康和周边环境带来不可想象的危害。

      我们国家对危险废物是实行最严管理

      一旦某一种物质被认定为危险废物

      就按最严格的规定来管理和操作!

      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在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八十八条第(四)项中有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涉VOCs领域不少危险废物也在管理范围内。

      包括废油漆桶、机油桶等属于危险废物;

      吸附VOCs后的废活性炭同样属于危险废物!

      以及其他等危险废物。未有效管理将面临刑罚

      根据“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就能判刑了。

      3日内,两项危废新规相继发布

      2021年7月初,生态环境部联合应急管理部,两部门一起联合在湖南、贵州、山西、内蒙古等省区开展了危险废物处置专项督导检查并提出相应要求。在此项工作深入稳步推进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两项危废新规相继发布。9月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提出,为鼓励地方积极创新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增设“加分项”;为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等行为,增设“扣分项”。9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就依法严格开展危险废物鉴别、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结果应用以及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组织管理等方面做出指示及要求。

      通知发布后,危废鉴定有据可依

      通知明确,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鉴别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检测数据或工艺描述等相关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或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鉴别的固体废物。

      此外,在相关附件中,通知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及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要求也做出明确规定。

      日前,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的制定背景、管理要求等回答了记者提问。负责人介绍到,危险废物鉴别是识别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我国危险废物类别多,行业来源广,危险特性复杂。长期以来,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缺乏统一管理要求,存在鉴别费用高、周期长,鉴别程序和报告内容不规范,鉴别结论应用不充分等问题,难以支撑危险废物精细化环境管理,也增加了相关企业经营成本。期间披露,目前正在按程序筹建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将负责对针对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的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进行评估并出具最终评估意见,受生态环境部委托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评价和鉴别报告抽查复核等。